發(fā)布時間:202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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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
近日,溫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柏薈醫(yī)療下屬五家公司涉不正當競爭進行處罰:
按提成方法支付服務商,涉不正當競爭
處罰決定書顯示,五家公司都涉及”當事人為了獲得客源、增加交易機會,給予服務商一定比例提成,利用其影響力引客拉單。“
處罰決定書顯示的處罰依據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款。
而溫州柏薈醫(y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則還涉及“利用推介話術,對其公司臺灣籍醫(yī)生情況進行虛假宣傳,讓消費者對醫(yī)生資質、水平產生誤解。”
處罰決定書認定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
服務商提成比例約為41.8%,處罰395萬元
根據上述數據計算,支付服務商提成比例約為41.8%:
法規(guī)鏈接
《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guī)定如下: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yōu)勢無關的除外。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
第十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guī)定賄賂他人的,由監(jiān)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guī)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由監(jiān)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guī)定如下: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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